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實物配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的配置標準,按照公平配置、厲行節約的要求,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市級國家機關、黨政組織、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實物配發范圍內貨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發,是指采用統一配置標準、集中采購、實物發放的管理模式,通過政府采購確定中標供應商和貨物,以實物形式發放至采購人使用的一種分配方式。
第二章 實物配發范圍
第四條 實物配發范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規格或標準相對統一、采購數量較大的適合采用實物配發的貨物類項目。
第五條 項目的公布。財政部門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購目錄的同時,確定實物配發的具體項目,在年度政府采購目錄中予以公布。
第六條 配置限額標準。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編制的同時,確定實物配發貨物的配置限額標準,據以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第三章 采購計劃申報
第七條 申報時間要求。實物配發原則上每年4月、9月采購兩個批次,采購單位在每年3月10日、8月10日前根據要求上報實物配發采購計劃。屬于實物配發的貨物,原則上不得另外上報采購計劃,特殊需求的,在申報采購計劃的同時,填寫《政府采購特殊事項申請表》(見附件),由財政局相關業務處室審核,報分管局長批準后組織采購。
第八條 申報方式。國庫集中支付單位通過財政預算執行管理系統上報實物配發政府采購計劃;非國庫集中支付單位通過書面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在備注欄注明“實物配發”。
第四章 采購和配發
第九條 采購活動中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對實物配發項目的采購及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實物配發工作。
第十條 實物配發相關信息發布。實物配發的貨物品牌及型號、供貨價格、供應商服務承諾、聯系方式等信息,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集中采購機構根據批復的采購計劃,通知采購人聯系實物配發事宜。同一貨物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牌中標的,由采購人選擇品牌、型號以及供應商,直接與供應商簽訂合同,供應商負責將合同送集中采購機構審核后送貨。
第十二條 送貨驗收。供應商憑政府采購合同與采購驗收單,按服務承諾及時將貨物送至采購人指定地點。采購人應做好貨物的驗收工作,并在驗收單上簽注意見。
第十三條 資金支付。采購完成后,財政部門依據采購合同、發票、驗收單等按政府采購結算程序支付采購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采購人根據實物配發公布的供應商服務承諾,監督實物配發供應商履約情況。對實際執行中發現的問題,采購人可向集中采購機構或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反映。
第十五條 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實物配發相關的投訴處理事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實物配發制度執行情況,對于未執行實物配發辦法的采購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監督實物配發供應商應履行投標承諾。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的,由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各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一個月后執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